金昌市流浪动物救助收容中心章程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
二、此章程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金昌市流浪动物救助收容中心。(包括英文译名、缩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宠物爱好者及社会爱心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是群众性慈善组织,是经金昌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号召金昌市内外的爱心人士,通过开展组织社会募捐、在流浪动物收容、流浪动物基本救助、流浪动物日常护理咨询等公益项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并以关注、救助流浪动物为己任 。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金昌市民政局、行业主管部门甘肃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换届,举办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培训、展览会、交易会、联谊交流会,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与境外非政府组织交往,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主动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金昌市。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流浪动物知识宣传
(二)流浪动物基本救助
(三)流浪动物日常护理咨询
(四)组织慈善募捐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本行业(业务、学科)及与本行业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会长(理事长、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二)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按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织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不足5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2;会员数量在500个以上,不足1000个的,会员代表比例不应低于1/3;会员数量在1000个以上的,会员代表比例以充分反映会员意愿和代表性为原则确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X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或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2月3日第1 届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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